专业十大炒股杠杆平台 为公司上市而虚增营业收入的“对赌协议”如何认定其效力?

发布日期:2024-09-17 13:09    点击次数:200

“对赌协议”又称为“估值调整协议”,对于投资方同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“对赌协议”专业十大炒股杠杆平台,如果没有其他无效事由,一般是支持其有效的。但是,某些公司为了达到挂牌或者上市目的,通过“对赌协议”操纵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,这类对赌协议很可能无效。

牛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,法定代表人,科技名为ABC云科技公司,熊某是一家XYZ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董事长。牛某一直想让ABC云科技公司挂牌上市,但是苦于业绩需求无法达到,于是咨询某些“专业人士”,拿出一套所谓的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该协议同熊某签订,受让熊某持有的XYZ电器商贸公司,收购100%的股份,作价1个亿。协议同时约定,熊某个人必须保证为ABC公司带来8000万元的营业收入,假设无法达到此业绩,或者ABC公司无法上市,则熊某必须回购XYZ电器商贸公司的股票,回购价为1.2亿元。协议在2019年12月正式签署。

协议签署后,熊某已经同XYZ电器商贸公司不存在关系,XYZ电器合并进入ABC公司的财务报表。熊某收到股权转让款后,利用其圈内朋友,亲戚,和自己的关系,开设大量新的经销商成为ABC云客户,这些新经销商数量达到30多家,主要就是购买ABC公司的云科技产品,一年销售采购额达到9000多万。2022年,ABC云科技公司上市计划失败。牛某按照“对赌协议”约定,要求熊某出资1.2亿元回购其原先持有的XYZ电器商贸公司的全部股权。熊某认为,上述所谓股权收购款,均是由牛某支配,而且全部已经作为采购款汇入牛某开设的ABC云科技公司,因此拒绝回购股票。双方诉诸法院。

法庭上,熊某提供诸多证据,包括其关联的诸多经销商向ABC云科技公司汇款的事实,但ABC云科技公司从未向上述经销商支付过任何货物,也没有提供过任何服务。上述经销商大多数都是于近两年成立的,大部分都是同熊某是亲戚朋友关系,由熊某控制。熊某收到的股权转让对价款,经过熊某账户后,立即转移给上述经销商,经销商则分月以采购的名义,打入ABC云科技公司账户。熊某认为,该《股权转让协议》根本无效,其目的是帮助ABC云科技公司做高公司业绩。

ABC云科技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任何同上述经销商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,也没有交货记录和出入库单据,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BC科技公司向他们提供过科技服务。

据此,法院认为,ABC云科技公司为虚增公司利润取得上市资格,同其他第三方恶意串通,该行为明显违反中国上市监管部门的要求,也违反相关法律要求,其表面是一份股权转让协议,而实际的目的却并不是股权转让,是一项基于虚增营业收入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。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无效,其对赌业务也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也应当被认为是无效协议。熊某取得股权转款后,其大部分已经通过采购等明目回流到ABC云科技公司,目前剩余未回流部分应当退还给ABC云科技公司,ABC云科技公司应当退还XYZ电器商贸公司的所有股权给熊某。

其实,这种通过隐形关联方操纵公司收入的手段,监管层也已经见怪不怪了,希望通过这种手段欺诈投资者,目前也是越来越难。我在想,他们那么多交易总要开票,但是增值税,这几位应该交了不少了吧。自以为很聪明,却听所谓高人意见,用拙劣的手段虚增收入和利润,自欺欺人,活该。